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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报告为民间融资“正名”
来源: | 作者:hkmoneyleader | 发布时间: 2018-04-06 | 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华声报讯:据人民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5月25日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报告》称,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

《报告》指出,2004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国民间融资趋于活跃,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

民间融资在发展中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四个新特点。一是融资活动半公开化。二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据江西省抽样调查显示,民间融资的偿债率在95%以上。三是生产性融资比重高。据抽样调查,浙江省宁波地区民间融资约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地区约为93.3%,福建省约为98.2%,山西省约为65.5%,河南省约为70%。四是利率水平明显上升。温州前两年民间融资利率基本维持在9.6%左右,2004年2月以来持续上升,6月以后维持在14.4%左右。

《报告》认为,要正确对待和处理民间融资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融资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但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另外,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的经济金融稳定。

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报告》认为,应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创新,促进社会资金融通。首先应完善相关法规,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规范民间融资合规经营。其次应创新融资机制,拓展投资领域。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取消限制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规定,切实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第三应加强对民间融资监管约束,积极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建立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民间融资的四种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25日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披露,民间融资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生活急需,融资规模小且大多不计利息或利息低微。据抽样调查,浙江省内亲友间的互助性利率基本上与银行借贷利率接近。

二是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款人实力、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这种借贷是民间融资的最主要方式。据抽样调查,2004年浙江省温州市、山西省朔州市、江西省上饶市的高利率信用借贷额分别约占当地民间融资总量的90%、80%和66%。

三是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近年来,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

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