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罗连国、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原主任吴海峰金融凭证诈骗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吴海峰死刑的原审判决。
2001年8月,罗连国通过他人认识吴海峰,称自己公司资金紧张,让吴帮助其从银行“整”钱,吴应允并告诉罗给储户高息向银行拉存款。储户存款后,吴将储户密码篡改,将篡改后的密码和储户个人信息、存款数额告诉罗,罗本人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取款凭条后,由吴在银行内部操作,骗取人民币1.18亿元,给吴好处费200万元。在储户到银行取款时,罗为了掩盖事实,除支付储户人民币3100万元外,余款8700万元被罗占有。此外罗还擅自发行股票7300万元。
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凭证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共犯。罗连国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本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发行数额巨大,破坏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