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逾2000家业绩最差的国有企业,在2008年底前被排除在新出台的《破产法》之外,从而暂时避免了被执行破产的命运。
此举意在减轻对那些在财务状况窘迫的国企工作的职工所造成的社会冲击,这将减缓国有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坏账的速度,同时可能也将减少外国投资者收购的机会。
经过逾10年的争论,《破产法》于8月份通过,这被视为中国改革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该法案使债权人及投资者得以通过申请破产,来清除业绩不佳的企业,从而至少收回部分资金。
然而,这部定于2007年6月生效的法律,至少在2008年底之前,将不适用于2116家中国政府认为存在财务风险的国有企业。
李曙光教授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这些企业员工在健康和工资方面的权益,仍将优先于债权人的权益。迄今,这种安排减缓了一些领域的重组进程。李曙光是《破产法》的起草者之一。
据估计,国企职工的权益在数千亿元人民币至数万亿元人民币之间。
李曙光承认,在2008年前解决全部工资权益方面的问题将存在困难。李曙光是中国政法大学(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然而,他表示政府不太可能再进一步推迟该法的实施。
法律专家们表示,中国政府非常担心数千家国有企业破产的社会及政治代价,因为这可能会造成数以百万计的工人失业。
然而,把国有企业排除在《破产法》之外,将妨碍国有银行处置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努力。
私人股本公司及国外跨国企业收购及重组国有企业的努力也将受挫。
尽管一些国有企业被排除在《破产法》之外,一些在华外国律师及投资者仍表示,该法的通过,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